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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工伤保险 三项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最高增加344元/月
文章字数:419
  本报讯(记者 于勇澜)10月11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此次调整标准: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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