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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结工干活时受伤应如何维权?
文章字数:1081

  本报讯(记者 王冠)市民分拣废品时意外受伤,找雇佣方索赔,对方称没钱支付。这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伤后谁来负责?看看民法典咋说。

  2021年6月,市民杨群(化名)在道外区团结镇招募工人分拣废品,马汉鹏(化名)及一众村民闻讯前来。杨群与众人约定,劳务费日结、每日200元,并介绍了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马汉鹏等十余人同意提供劳务,遂乘坐杨群提供的中型货车前往工作地点开始劳动。在整理废品的过程中,马汉鹏不慎踩入箩筐、身体倾斜,身旁堆放的一捆塑料瓶掉落,砸中小腿致使其受伤。
  杨群遂将马汉鹏送往附近诊所治疗,支付了检查费与处置费,并向马汉鹏支付了当日劳务费200元。经简单包扎后,马汉鹏回家休养。
  次日,马汉鹏因小腿持续疼痛、无法行动,由其家属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胫骨骨折,需住院治疗。马汉鹏住院治疗20日,花费手术费、诊疗费等约3万余元,出院后休息数月无法劳动。
  马汉鹏要求杨群支付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杨群称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支付。马汉鹏遂将杨群起诉至道外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护理费等费用共7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雇佣原告分拣、堆放废品,在原告从事劳务之前未进行风险提示和基础培训、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原告受伤,具有过错责任;原告从事上述劳务,忽略了从事该项劳务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未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亦具有相应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在责任分担比例上,被告应负主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结合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本院判决被告承担各项费用合计5万元。

法官提示 

目前社会存在大量的劳务雇佣现象,各行各业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例频发,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着设施不健全、疏于管理、安全保障措施较少、风险意识薄弱的现象,一旦发生事故,对双方均会产生困扰。法官提倡,提供劳务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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