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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印发
文章字数:1264
  本报讯(记者 阴祖峰)日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印发。哈市将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对象     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灾型救助对象,以及市、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救助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区县(市)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临时救助发放现金的,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领取,申请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申请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应当有至少2名相关证明人签字。
       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通过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严格的实物台账管理制度。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其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及时转介至相应的公益慈善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对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况辅以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特困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照规定纳入低保、特困供养。
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区县(市)应根据救助期限和城乡低保标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救助期限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受影响程度按月确定。
标准     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
       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特殊,对基本生活影响程度较大,可采取区县(市)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一事一议的方式,必要时可联合乡镇(街道),确定临时救助额度;救助对象困难情况极特殊,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可按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政策,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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