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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忧郁可休假 产假上班享双薪
我省首部女职工保护条例出台,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字数:985
  本报讯(记者 尹明)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从会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立法空白,加强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围绝经期等“五期”保护,痛经等休假有法可依,卫生费发放标准提高到35元,我省医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时长从98日增加到158日,标准居全国前列。
  鼓励单位提供托育服务
  条例全方位地加强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从就业薪酬、签约续聘、晋升提职等各方面入手,为女职工营造平等、公正、无歧视的职业环境,着重保障女职工的就业生存与提升发展的权利;
  根据女性生理心理特点,加强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围绝经期等“五期”保护。本着尊重科学、尊重女性的原则,针对原来重视程度不够的女性特有的痛经、产后忧郁、围绝经期综合征等疾病,规定了合理的休息休假权利;
  要求单位和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室,鼓励单位为女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或者安排居家办公。也为落实国家三孩政策,提升我省适龄人口生育水平提供了配套支持;
  关注难点问题,对职场性骚扰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要求用人单位要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和处理此类问题,不遮不藏,及时稳妥处理。
  产假期间上班发双倍工资
  条例提高女职工的福利和薪酬,为广大女职工“发红包”,让她们“得实惠”。
  将维持了十多年未变的卫生费发放标准提高到35元,跟上物价上涨的步伐,让广大女职工多用质量好、靠得住的卫生用品;
  将每二年一次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纳入了女职工免费体检范畴,早发现早治疗,减少常见多发恶性疾病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危害;
  条例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女职工产假未休满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比照劳动法的规定发给双倍工资,让极特殊情况下的女职工索要“月子加班费”有了法律依据,不再无偿奉献;也用经济杠杆促使企业让女职工休足休满法定假。
  延长生育津贴发放时长
  条例还延长和规范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既提高了产期女职工的收入,又相应减少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关心和爱护女职工,是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经过细致耐心地沟通协调,本着积极稳慎的原则,将我省医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时长从98日增加到158日。此发放标准居于全国前列,经测算每年将为企业减轻支付工资压力3.2亿元。此外,条例还取消了缴纳医疗保险需满足一定时限要求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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