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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委宣传部原部长 张军一审被判11年
文章字数:521
  新华社济南10月16日电 1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淄博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张军利用担任青岛市原四方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崂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崂山区委常委、副区长,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即墨市委副书记、市长,青岛市即墨区委书记、青岛蓝谷管理局党委书记、青岛蓝谷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7万余元。
  淄博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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