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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婴儿、病人外,乘地铁时禁止进食
《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文章字数:1658
  本报讯(耿占东 记者 董艳春 温峤)《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首次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据本条例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规定了地铁车站或车厢内的八种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类物品禁止携带进地铁站内
  为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乘客携带进站的物品要符合有关规定,并且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将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共有六类物品禁止携带进地铁站内,其中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宠物、活禽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充气气球、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以及重量、长度、体积超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等易污损列车设施,或者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妨碍其他乘客的物品。
  如果有乘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将被追责。《条例》提出,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如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妨碍或者破坏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功能;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条例》明确,针对违反本上述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铁车厢内禁止进食,不听劝将被罚款
  《条例》的施行,全面规范了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服务、安全保护区管理、应急管理等事项,为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车厢内,乘客应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发生。如: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或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擅自悬挂物品等;擅自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售卖产品或者服务、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扫码推广活动,或者强行招揽乘客等;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或者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或者擅自表演歌舞、网络直播等;使用滑板、轮滑鞋、平衡车、自行车等;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乘客,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客流增长时及时调整运力,延长运营时间
  《条例》不光对乘客有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也提出了相关的具体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变化,及时调整运力。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延长运营时间,疏导乘客;客流量激增,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临时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客流疏导和撤离工作。因限制客流、暂停运营导致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公交接驳,及时疏散乘客,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
  《条例》还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无法保证安全运营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车站或者线路运营,采取应急措施,引导乘客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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