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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由16岁调至18岁
《哈尔滨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文章字数:919
  本报讯(记者 杜菲菲)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最新出台的《哈尔滨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与原认定办法相比,此次出台的《哈尔滨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简化申请确认程序
  《办法》结合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工作实际,将乡镇(街道)审核,区、县(市)认定的两级模式,调整为乡镇(街道)认定的一级模式,民主评议不再作为必要环节,除审核公示有异议、近亲属备案申请等情形外,其他无明显争议的特困人员认定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2.扩展救助供养政策覆盖范围
  《办法》确定,无劳动能力认定情形方面,一是将残疾人增加了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种类型。二是将未成年人由原来的未满16周岁,调整到未满18周岁。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情形方面,一是将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全部纳入认定范围,二是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认定范围,三是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认定范围,四是在申请人急需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时,正在履行宣告失踪程序的人员纳入认定范围。
  3.调整家庭收入认定条件
  《办法》将家庭收入核算范围调整为与低保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一致。
  4.调整家庭财产标准
  《办法》将申请家庭人均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由当地1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当地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明确了申请家庭单套人均住房面积需低于当地3人家庭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标准2倍算。同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特殊性,继续沿用农村家庭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不受面积规定限制。
  5.明确特困供养金使用范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特困供养金按照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科目列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办法》确定,供养机构可统筹使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统一用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
  6.明确乡镇(街道)动态管理期限
  《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应当对特困人员的经济状况、义务人情况、自理能力、残疾证信息等每年至少动态管理一次,并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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