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应建婴幼儿照护机构
文章字数:1785
本报讯(记者 阴祖峰)为促进哈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哈尔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哈市将全面落实关于产假、育儿段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等相关规定;查处就业性别歧视及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要求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配套消防、安全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
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支持指导
落实休假政策。哈市将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假、育儿段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查处就业性别歧视及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有母婴停留的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医院和文化旅游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
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倡导母乳喂养,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强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评估,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健康指导。
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对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配套消防、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供应渠道。通过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促进家庭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探索发展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品牌连锁机构承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统筹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强托幼衔接。鼓励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单独、联办或与社区合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体系
财政税费政策。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哈尔滨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策清单》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土地保障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配套设施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组织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允许托育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设施共建共享。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意外险。
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支持指导
落实休假政策。哈市将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假、育儿段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查处就业性别歧视及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有母婴停留的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医院和文化旅游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
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倡导母乳喂养,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强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评估,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健康指导。
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对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配套消防、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供应渠道。通过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促进家庭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探索发展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品牌连锁机构承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统筹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强托幼衔接。鼓励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单独、联办或与社区合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体系
财政税费政策。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哈尔滨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策清单》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土地保障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配套设施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组织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允许托育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设施共建共享。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意外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