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黑龙江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哈尔滨市)
文章字数:2289
序号 受理 交办问题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问责情况 备 注
编号 基本情况
属实 基本 部分 不属实
属实 属实
1 D2HL202112050023 1.木兰县石河林场以次生林管护承包的名义将优质林转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巴彦县 生态 部分属实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木兰县对该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完善,同时,加强对管护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确保林地、林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利用。 已办结
2.巴彦县龙泉林场内的林木被私自采伐售卖。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木兰县石河林场以次生林管护承包的名义将优质林转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木兰县石河林场与巴彦县龙泉林场存在有交集的林地,即原木兰县林业局石河林场(现更名为木兰县石河林场)施业区内的1林班和2林班,共计5175亩,均为天然次生林。2012年8月,经巴彦县政府同意,调整为巴彦县龙泉林场81林班和82林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责成木兰县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木兰县石河林场将天然次生林进行管护承包情况属实;将优质林转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不属实。经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核实,2002年国家对林业实行分类经营,因木兰县石河林场施业区内的1林班和2林班的行政区域位于巴彦县境内,产生权属争议。为解决争议,2012年8月16日,木兰县政府与巴彦县政府签订了《木兰县石河林场与巴彦县龙泉林场场界调整协议书》,将这两个林班的林地使用经营权调整给巴彦县龙泉林场。同时约定,允许木兰县石河林场继续经营使用这两个林班的林地、林木50年(2012年8月至2062年8月),使用费用70万元,一次性交付巴彦县龙泉林场。2012年12月30日,木兰县石河林场采取林地、林木两权分离的方式,将这两个林班公开承包给巴彦县龙泉林场职工刘某某进行管护经营,面积5175亩,承包费260万元,期限50年(2012年12月30日至2062年8月30日)。
经木兰县政府成立的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司法、林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案件整改推进工作组调查核实,对木兰县石河林场与巴彦县龙泉林场职工刘某某签订的《林地、林木两权分离管护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依据如下:一是符合《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2〕92号)关于“林区企业职工以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可将国有产权一次性买断”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黑发〔2004〕5号)关于“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坚持生态优先,林地用途和所有权不变,森林资源保值增值和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激活各种利益主体,促进社会各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的规定。
二是根据2021年12月28日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意见,认定木兰县石河林场与巴彦县龙泉林场职工刘某某签订的《林地、林木两权分离管护经营合同书》合法。
三是在该林地承包之前,木兰县林业调查队对该林地全林蓄积进行了实地调查,按照标准出材率计算出全林商品材出材量,按照当时省林业厅指导价和市场价格,除去生产成本和育林基金,最后确定亩承包价格为502.40元,总承包价为260万元。从当时来看,承包价格比较合理。另外,该合同的性质是管护经营承包,不是国有资产转卖,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一,刘某某在管护承包期内对该林地、林木具有管护经营权,合同期满后,所有权利收为国有。其二,刘某某在管护承包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林业法律法规。其三,刘某某向木兰县石河林场支付的管护承包费是木兰县石河林场成本(该两个林班使用费)的三倍以上,属于盈利性经营,没有造成损失。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巴彦县龙泉林场内的林木被私自采伐售卖。”
(一)基本情况
巴彦县龙泉林场隶属于巴彦县林草局,距巴彦镇15公里,地理坐标为东经126°43′—127°47′,北纬45°57′—46°40′,东部、南部与木兰县太平、石河林场相连,北部与巴彦县黑山林场相望,西部为平原区。施业区南北长35公里,东西宽10公里,施业区包括3个乡镇、15个村、34个自然屯,经营总面积121918亩,其中:森林总面积116610亩,总蓄积954220立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责成巴彦县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现场踏查等形式,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巴彦县龙泉林场81、82林班,经营面积为345公顷,与木兰县石河林场原1、2林班因经营界线错划,自1954年起至2012年一直由木兰县石河林场经营。2012年8月,经木兰县人民政府和巴彦县人民政府协商,将两个林班的林木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起测径级6公分以下的林木权属调整给巴彦县龙泉林场,起测径级6公分以上的林木权属允许木兰县石河林场继续经营使用,使用年限50年。协议签订后,木兰县石河林场将石河林场原1、2林班(现为巴彦县龙泉林场81、82林班)的林木、林地全部承包给巴彦县龙泉林场职工刘某奇,并签订了《林地、林木两权分离管护经营合同书》,刘某奇经营至今,并取得了由木兰县林业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于2013、2014、2015年在两个林班采伐过木材。经调查,2018年11月龙泉林场职工刘某奇伙同刘某、王某、张某、钟某私自在这两个林班采伐树木26.1905立方米,被巴彦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0元。2018年12月,经原巴彦县林业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龙泉林场林业系统通报批评;给予龙泉林场党总支部书记、场长沈某雷、林政副场长李某林业系统通报批评;给予驼峰护林站站长陈某免职处分。2018年11月至今,巴彦县龙泉林场未发生私自采伐、售卖林木现象。
编号 基本情况
属实 基本 部分 不属实
属实 属实
1 D2HL202112050023 1.木兰县石河林场以次生林管护承包的名义将优质林转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巴彦县 生态 部分属实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木兰县对该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完善,同时,加强对管护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确保林地、林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利用。 已办结
2.巴彦县龙泉林场内的林木被私自采伐售卖。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木兰县石河林场以次生林管护承包的名义将优质林转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木兰县石河林场与巴彦县龙泉林场存在有交集的林地,即原木兰县林业局石河林场(现更名为木兰县石河林场)施业区内的1林班和2林班,共计5175亩,均为天然次生林。2012年8月,经巴彦县政府同意,调整为巴彦县龙泉林场81林班和82林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责成木兰县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木兰县石河林场将天然次生林进行管护承包情况属实;将优质林转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不属实。经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核实,2002年国家对林业实行分类经营,因木兰县石河林场施业区内的1林班和2林班的行政区域位于巴彦县境内,产生权属争议。为解决争议,2012年8月16日,木兰县政府与巴彦县政府签订了《木兰县石河林场与巴彦县龙泉林场场界调整协议书》,将这两个林班的林地使用经营权调整给巴彦县龙泉林场。同时约定,允许木兰县石河林场继续经营使用这两个林班的林地、林木50年(2012年8月至2062年8月),使用费用70万元,一次性交付巴彦县龙泉林场。2012年12月30日,木兰县石河林场采取林地、林木两权分离的方式,将这两个林班公开承包给巴彦县龙泉林场职工刘某某进行管护经营,面积5175亩,承包费260万元,期限50年(2012年12月30日至2062年8月30日)。
经木兰县政府成立的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司法、林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案件整改推进工作组调查核实,对木兰县石河林场与巴彦县龙泉林场职工刘某某签订的《林地、林木两权分离管护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依据如下:一是符合《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2〕92号)关于“林区企业职工以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可将国有产权一次性买断”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黑发〔2004〕5号)关于“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坚持生态优先,林地用途和所有权不变,森林资源保值增值和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激活各种利益主体,促进社会各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的规定。
二是根据2021年12月28日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意见,认定木兰县石河林场与巴彦县龙泉林场职工刘某某签订的《林地、林木两权分离管护经营合同书》合法。
三是在该林地承包之前,木兰县林业调查队对该林地全林蓄积进行了实地调查,按照标准出材率计算出全林商品材出材量,按照当时省林业厅指导价和市场价格,除去生产成本和育林基金,最后确定亩承包价格为502.40元,总承包价为260万元。从当时来看,承包价格比较合理。另外,该合同的性质是管护经营承包,不是国有资产转卖,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一,刘某某在管护承包期内对该林地、林木具有管护经营权,合同期满后,所有权利收为国有。其二,刘某某在管护承包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林业法律法规。其三,刘某某向木兰县石河林场支付的管护承包费是木兰县石河林场成本(该两个林班使用费)的三倍以上,属于盈利性经营,没有造成损失。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巴彦县龙泉林场内的林木被私自采伐售卖。”
(一)基本情况
巴彦县龙泉林场隶属于巴彦县林草局,距巴彦镇15公里,地理坐标为东经126°43′—127°47′,北纬45°57′—46°40′,东部、南部与木兰县太平、石河林场相连,北部与巴彦县黑山林场相望,西部为平原区。施业区南北长35公里,东西宽10公里,施业区包括3个乡镇、15个村、34个自然屯,经营总面积121918亩,其中:森林总面积116610亩,总蓄积954220立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责成巴彦县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现场踏查等形式,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巴彦县龙泉林场81、82林班,经营面积为345公顷,与木兰县石河林场原1、2林班因经营界线错划,自1954年起至2012年一直由木兰县石河林场经营。2012年8月,经木兰县人民政府和巴彦县人民政府协商,将两个林班的林木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起测径级6公分以下的林木权属调整给巴彦县龙泉林场,起测径级6公分以上的林木权属允许木兰县石河林场继续经营使用,使用年限50年。协议签订后,木兰县石河林场将石河林场原1、2林班(现为巴彦县龙泉林场81、82林班)的林木、林地全部承包给巴彦县龙泉林场职工刘某奇,并签订了《林地、林木两权分离管护经营合同书》,刘某奇经营至今,并取得了由木兰县林业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于2013、2014、2015年在两个林班采伐过木材。经调查,2018年11月龙泉林场职工刘某奇伙同刘某、王某、张某、钟某私自在这两个林班采伐树木26.1905立方米,被巴彦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0元。2018年12月,经原巴彦县林业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龙泉林场林业系统通报批评;给予龙泉林场党总支部书记、场长沈某雷、林政副场长李某林业系统通报批评;给予驼峰护林站站长陈某免职处分。2018年11月至今,巴彦县龙泉林场未发生私自采伐、售卖林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