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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幼儿园须与 首期项目同步建设
《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文章字数:728
  本报讯(记者 阴祖峰)日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与居住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应当规划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带。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标准规划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10万至20万平方米(约3000至6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6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20万至30万平方米(约6000至9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9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30万至40万平方米(约9000至12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12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少于3000人)的居住小区,可根据周边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设幼儿园。原则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最大规模每所不宜超过12班型、最小规模每所不宜少于6班型。
  其中,6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400平方米;9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300平方米;12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200平方米。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幼儿园土地、园舍以及相关档案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区县(市)政府,并协助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各区县(市)政府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交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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