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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普法宣传 关爱退役军人
文章字数:483
  1.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时,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军人保险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失业人员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求再就业的机会,积极参与各种就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2.对退役的义务兵安置方式有哪些规定?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②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③是烈士子女的。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供养方式安置的(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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