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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规定
(2021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文章字数:834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室外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寒冷季节室外劳动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从事寒冷季节室外劳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寒冷季节,是指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寒冷季节期间采取室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四条 气象台站发布暴雪、寒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应急措施,合理安排室外劳动项目和作业方式,减轻劳动强度。
  因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寒冷季节室外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设施。
  倡导和鼓励社会各方为寒冷季节室外劳动者设立或提供保温防寒场所,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寒冷季节室外劳动岗位、工种,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通过集体协商机制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寒冷季节从事室外劳动岗位、工种的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所需费用从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调整寒冷季节室外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发放低温津贴及个人防护用品等为理由扣除、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组织。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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