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数字报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碰瓷“乌苏”? “鸟苏”被判赔偿208万元
文章字数:476
  据新华社电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履职、统筹协调,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就是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乌苏”啤酒,不少人耳熟能详。据介绍,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自2006年起注册“乌苏”“WUSU”等多个商标。2020年,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使用“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市场上出现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包装装潢的“鸟苏”啤酒。“乌苏”一方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仿冒,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鸟苏”一方上诉后,江苏高院2023年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该案在审理和裁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不同地域的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真正做到无主客场差别,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对于推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各类经营主体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稳定经营主体预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哈尔滨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镜像、复制、下载
许可证编号:2312006004      黑ICP010010-2
新晚报
官方微信
新晚报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