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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金融产业资源 壮大金融产业规模
文章字数:1690
  (上接第一版)
  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组建合资金融机构,参照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同等奖补;银行机构总部在我市新设立对俄结算专营机构,参照引进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给予同等奖补;设立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公司、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境内同类型企业或机构给予同等奖补。
  省外资本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在我市首购自用办公用房且为省内首购的,分别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10%、5%、5%给予奖补,省市分别叠加奖补最高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获得奖补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设立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符合条件企业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在鼓励各类基金投资方面,《政策措施》明确,设立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当年超过约定返投比例且对我市企业的超额投资已满3个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撬动省外基金投资我市,对我市投资规模超过出资额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超额投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给予奖励,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省内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带动其投资的外省企业迁入我市或设立子公司,符合省市产业链补链强链需求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鼓励险资投资我市方面,《政策措施》明确,对吸引险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且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按险资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鼓励发展直接融资方面,《政策措施》明确,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并分阶段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100万元;对上市申请材料已被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不含新三板)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100万元;对上市申请通过交易所审核的(不含新三板)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300万元。对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市财政补助200万元(其中含证监局备案辅导补助资金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上市通过交易所审核的,市财政补助300万元。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市的,按照在我市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等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补助500万元。对外省上市公司迁址落户我市,完成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变更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市财政给予奖励500万元。对我市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方式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按再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培育,省市叠加奖补最高15万元
  在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培育方面,《政策措施》明确,支持我市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智库)突破地域、单位、工作方式等限制柔性引进金融人才,对与上述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半年以上的,根据其在我市工作时间及实际贡献,按个人年薪酬总额的15%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15万元。
  在强化政策保障落实方面,《政策措施》明确“强化工作协同,确保政策落实”“提升政务服务,健全信用体系”“推动司法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等内容。其中,涉及省市共同奖补的政策,按照1∶1的比例执行,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和金融招商重点,制定本地落实措施和方案。
  据悉,《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结合省相关政策变化和哈尔滨市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政策措施》所指迁入均指省外迁入,申报条件、时效、程序、所需材料及相关金融主体界定等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多类市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措施》执行时间与《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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