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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将出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规
新建小区配建标准为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文章字数:1368
  本报讯(记者 尹明)7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批准。据了解,《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代表议案
  聚焦养老服务设施难题
  据介绍,我市是全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的明显趋势。截至2022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42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26.4%。但从总体上看,占我市老年人选择意愿96%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仍没有形成规模、覆盖率低,其中服务设施配建不到位是突出的制约瓶颈。目前,全市街道老年人照护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的配建率远低于国家要求,很难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2021年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召开期间,郭成彬等10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盘活党政机关等所有闲置房屋切实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民生领域一房难求问题的议案》;今年初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刘莉等3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条例〉的议案》,充分体现了代表们对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难题的急切企盼。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立法,成为必然。
  创新立法
  设立首部养老服务领域地方法规
  作为我市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地方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分析总结哈市具体情况,并前往全国多个城市进行调研,把本地实际与借鉴外地成熟经验相结合,进行立法创新,聚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难题,努力实现通过小切口,撬动大服务,助推养老服务水平提升。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不仅仅要在新建和补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上下功夫,更应该在依托现有资源上做文章。”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托现有资源、鼓励延伸服务上设定了较多的条款,要求区县(市)政府在通过购置、租赁、新(改、扩)建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为本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条例》还鼓励社区挖掘现有资源,开展综合利用,将日间照料、养老助餐、康复诊疗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嵌入到社区内现有的组织和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放所属场所,开办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学堂等,为附近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配餐、学习和健身等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城乡医疗、餐饮、家政等机构和组织依托养老设施平台开展延伸服务,入户为高龄、失能等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条例》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或者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区县(市)政府要在《条例》实施后三年内,通过各种方式配置到位。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功能区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升降设备等便利辅助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紧急救援、卫生防疫、通风采光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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