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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 关于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的通报
文章字数:814
  本报讯(记者 阴祖峰)为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为清白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现将3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高某某诬告巴彦县人民法院杨某某案
  2021年5月至今,巴彦县居民高某某因对巴彦县人民法院杨某某审理其与韩某某离婚案财产分割问题有异议,举报杨某某对韩某某提供的虚假证据予以采信,没有对韩某某的财产进行分割,没有公开判决,存在弄虚作假、枉法裁判、隐瞒事实、制造冤案等问题。经查,高某某举报不属实。2023年5月,巴彦县公安局对高某某诬告陷害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二、周某某诬告延寿县委书记张某某、县长徐某某、县公安局局长于某某案
  2023年4月,延寿县延寿镇村民周某某为达到获取耕地的目的,通过微博账号,举报延寿县委书记张某某、县长徐某某指派县公安局局长于某某长期保护延寿镇利民砖厂,致使自己无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经查,周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4月,延寿县公安局对周某某诬告陷害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三、那某某诬告道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某某案
  2023年1月,佳木斯市居民那某某因其父所承包的道里区楼体改造工程第二十标段楼顶防水项目施工工资迟迟未发放,就在网络中举报道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某某与该项目负责人串通一气,在楼体改造工程中不给农民工发工资,逃避责任、收受贿赂等问题。经查,那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5月,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对那某某诬告陷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持续提升侦办案件质效,实现打击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与澄清正名专项整治工作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最大化,切实为我市建设“七大都市”和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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