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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理旧账”有了更健全解决机制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
文章字数:1287
  本报讯(记者 张立馨)《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分9章104条。条例锚定“2023年全省营商环境进入全国中上游行列、2025年建成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重点针对我省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从建立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1日,市营商环境局考核监督处相关负责人针对条例中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为本报进行了独家解读。
  条例重新界定了营商环境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同时,强化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制度。
  历史遗留问题限时解决
  第三章守信践诺,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信赖保护、依法依规、担当作为、勇于创新,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有利于营商环境改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分类制定工作方案。省司法行政、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对历史遗留问题台账,并督导整改工作。同时,条例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含义、解决机制和程序、解决方式、期限等进行了界定。
  建立亲清政商关系
  第四章市场环境,条例较原条例新增了7条,修改了8条。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开放环境,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外事、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搭建对外交流平台等服务。
  法治化环境孕育市场主体
  第六章法治环境,在保留原有相关条款基础上,修改了8条,增加了1条。重点补充修改了关于制定新旧规划过渡时期解决方案、推行非现场监管全覆盖重点监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制度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规定。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制度。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推进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创新,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监督保障,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期间,被投诉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税务稽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安全检查、环保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向投诉人、举报人施加压力。第九十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问责意见。有权机关应当依纪依法问责,并及时将问责结果向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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