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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基础
文章字数:5923
  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刘金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一深刻阐述表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和持久性功效。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逻辑
  作为意识形态的有机构成和上层建筑的重要维度,法律文化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和日趋积累的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的群体性认知方式和公众行为模式,以及与这种认知方式和行为模式相适应的,由体现民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法律规范、制度、组织、机制等构成的法律文化范畴,总体上呈现出群体性、共识性、无形性、层级性和传承性等特征。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决定了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点也有所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指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统一并由其衍生和决定的,经过几千年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涵育而成的法律价值观,是我们党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追求和理性升华,既包括国家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精神、法治价值、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等精神文明成果,又涵纳宪法、法律、规范等制度文明成果,还兼顾熔铸在社会心理中的法治信仰和体现在国民生产生活中的法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大体具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人民权益。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宪法的基本属性和当代中国的社会性质,共同决定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不是某一部分人和某一社会阶层的法治,而是全体人民的法治,与之相适应,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也是以全体人民为核心和归宿,最广大人民群众是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主体力量和最终受益者。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需要法治保障。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只有持续不断提升全体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增强社会对法律文化的认同,才能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还应当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全面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开创新局面。截至2022年9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3件,行政法规598件,地方性法规13000余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科学完善。
  二是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纽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博大精深、渊远流长,经过漫长历史时期的发展演进,中华法系成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彰显出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值得后人赓续、传承与弘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研究和总结我国古代法制传统,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换言之,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在我国悠远历史进程中逐步演化递进而来的,摄纳并蕴含着丰富的中华民族文化优良基因,流淌并传承着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质素,葆有强烈的历史性和民族性。在内涵和外延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着中华传统道德、政治、哲学、伦理等理念,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寻求自然与社会秩序的平衡与和谐,体现了中华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卓越智慧,是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的光辉典范。
  三是以西方先进法律文化为参借。人类法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识和重大成果,是人类文明长期积淀的精华。纵观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法治精髓、法律权威、法治软实力等是不可或缺的元素。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必须有宽广的国际视野,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这表明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必须批判性地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中的法治精髓、法律权威、法治软实力等不可或缺的元素为我所用。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不是一个闭隘保守、孤立单向的思想体系,而是一个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观念系统,一方面主动吸纳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文化建设中的宝贵经验,另一方面不断吸收当代各国法律文化研究的优秀成果,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法律文化建设与时俱进,正在全方位地与当今世界法律文化接轨,西方元素乃至国际元素呈日趋增多的趋势。
  四是以去芜存菁、择善而用为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古圣贤哲遗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特色鲜明,成就恢弘,从春秋战国开始,法治指导思想就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唐朝则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以德为本,以刑为用,这些传统法治思想的精华深刻地影响了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成为现代法治思想的文化资源,特别是其中所蕴含的家国情怀、法本追求、德法相辅等法治理念与精神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创新的过程,是本土优质法治资源得到充分发掘利用的过程。我们要认真梳理和深入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深入挖掘和竭力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同时从当下社会需要出发,创造性地协调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使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于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也就是说,建立一种完备、规范、科学的法律文化,需要经历一个去粗取精、去芜存菁的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概莫能外。鉴于我国国民总体文化素质和文明素养还比较低,鉴于封建专制文化残余在我国一些地方尚未根除,鉴于非规范性互助的人治因素和人情情结在一定范围内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因此,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必须立基固态、循序渐进。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逻辑
  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精神状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具有软约束力作用和柔性管控功能,能够从思想层面和观念界域引领、规范和制约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式,在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时代,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势在必行。
  首先,建设法律文化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需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我们党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的重大抉择,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既需要健全以宪法为核心和依托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也需要建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和统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这是因为没有法律文化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就是不全面的、不稳定的、不可持续的。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一方面确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方向,另一方面强化固化了人们的法治理念、法治准则和法治习惯,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维度和基本要素,而且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生动力和人文根基,缺少法律文化支撑和驱动的法治中国建设,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次,建设法律文化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厉行法治。”“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法律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的“良器”。厉行法治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主要标志,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法治能力在领导干部能力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统领性地位,可以说提高法治能力就是提高治国理政能力。党的二十大明确了我国处在新的历史方位上,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员领导干部既肩负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一重大使命和繁重任务;又面临着“世纪疫情影响深远,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顽固性、多发性问题,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等诸多挑战和严峻问题,亟须提高依法驾驭复杂局面和处理棘手问题的能力。而法治能力的锻造与提高,需要法律文化的灌注和教化,需要法律文化的濡染和熏陶。建设法律文化有助于党员领导干部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实践中,深化法治认识、提高法治素养、增强法治意识、守住法治底线;有助于他们进行决策时运用法治思维去考量、开展工作时采取法治办法去推进、遇到矛盾时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所以,只有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才能在根本上提高党员干部依法治国理政的能力,才能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走向“法治”和“善治”。
  再次,建设法律文化是建构尊法守法信法社会氛围的必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一要求虽然是针对全党上下,但对广大社会成员也有指导意义。“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代,如何真正实现良法善治?破解这一问题的路径只有一条,就是在全社会营造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在全体国民中确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价值导向。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法治文化具有启发人、感召人、诱导人、规诫人和鼓舞人等人文效力,扎实有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有助于激发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热情和信心,有助于引导社会成员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和主动践行者,有助于使法治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社会成员的内在修养、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进而有利于打牢和夯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逻辑
  建设法律文化是一个锻造法治中国内在品质、树立法治中国外在形象的过程,只有通过坚持不懈的实践磨砺和持之以恒的人文累积,才能臻于以法治精神引导人、以法治思维提升人、以法治信仰塑造人的理想境地。
  一是把弘扬法治精神作为建设法律文化的统摄。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郑重告诫:“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一要求深刻揭示和集中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就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无上尊奉、无比敬畏和无条件恪守,其作为法律文化的核心要义,要求我们要把弘扬法治精神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的第一要务。要针对新时代我国法律文化还比较薄弱的现状,把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律文化建设的新特点、新规律、新途径、新载体,努力在全社会树立崇尚法治、维护法治的良好风尚。要注重对法治理论进行系统性研究,注重对现实问题进行前瞻性研判,善于对法治理论成果和法治实践经验进行梳理、综合、总结、概括和提炼并上升为理性认识,进一步厘清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和运行逻辑,不断厚植法治精神赖以滋生成长的文化土壤;要善于发掘利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的优质资源,勇于采撷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文化中的优良成分,紧密结合国情加以创造性地改造转换,使之不断地时代化和民族化;要鼓励支持法治文艺创作,构建法律文化阵地和载体,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倡导和传播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观念,营造拱卫和捍卫宪法和法律权威和尊严的社会氛围。
  二是把树立法治思维作为建设法律文化的基础。法治具有整合社会力量、协调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法治思维就是这种功能的理性化表达。作为一种现代公民意识,法治思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标识和集中体现。全社会成员都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善于以法律眼光审视自身言行,善于从法律角度打量工作和生活,将自己时刻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办事情,时刻牢记法律赋予的职权规定,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大社会成员要养成学法守法、崇德向善、明理知耻的文明习惯,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纠纷靠法的行为方式,使法律牢牢扎根于人们心灵之中,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强大力量。
  三是把坚定法治信仰作为建设法律文化的取向。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庄重铜表上的律条,也不是印制于规范文本中的文字,而是驻守在全体公民灵魂深处的坚定信仰。法治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依赖法律、拥护法律和信守法律,是人们对法治表现出的无比忠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治的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治的虔诚。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宪法和法律视作神圣不可侵犯的戒条,从近年来落马官员身上汲取教训,警钟长鸣,克服人治思想,摒弃人情观念,杜绝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把对宪法和法律的崇尚和敬畏作为修身理政、立言立行的主要标尺。当然,法治信仰绝非对人类活动的思想牵制,而是对社会发展的精神引导。坚定法治信仰,要求我们要把法治信仰融入到精神世界、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日常行为中,实现法治从制度、工具层面向文化、文明层面的升华和跃进,最大限度地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社会价值和人文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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