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数字报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为加快推进垃圾分类提供法治保障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就《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一)
文章字数:3029
  本报记者 霍 亮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批准,该《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对于这部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条例》,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围绕该《条例》出台的背景和公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2017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哈尔滨市在内的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为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但由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有限,不能全面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为我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再生资源管理办法》。重点参考《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七章三十三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我市实际,《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是按照生活垃圾管理吗?
  答:不是。《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 什么是生活垃圾?
  答:《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 生活垃圾分为哪几类?
  答:《条例》第三条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 哪些生活垃圾是可回收物?
  答:《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含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 哪些生活垃圾是有害垃圾?
  答:《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 哪些生活垃圾是厨余垃圾?
  答:《条例》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 哪些生活垃圾是其他垃圾?
  答:《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 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第四条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科学规划、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
  
  ● 各级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承担什么职责?
  答:《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设施规划布局,保障资金投入。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资金投入。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市市容环卫部门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的职责,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对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责,以及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职责。《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市、县(市)商务、生态环境、市容环卫等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的职责。《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市市容环卫部门制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及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商务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职责。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哪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
  答:《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应当做哪些工作?
  答:《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谁应当承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答:《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应当起什么作用?
  答:《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 如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答:《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群团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和实践活动。
  
  ● 如何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答:《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了建立投诉件举报受理制度及调查处理流程。
  
  ●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谁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答:《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 生活垃圾应当如何投放?
  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可回收物,应当预约回收单位上门收集。
  
  ● 如何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哈尔滨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镜像、复制、下载
许可证编号:2312006004      黑ICP010010-2
新晚报
官方微信
新晚报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