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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吃喝却“没钱”还欠款
“老赖”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刑八个月
文章字数:722
  本报记者 王冠
  诚信是立身之本,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文明社会应有之内涵。近日,哈市一男子因欠钱不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依法判刑。
  2017年6月2日,郑某和向王某芝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2分,于2017年11月末前本息一次性还清,并由寇某某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郑某和未按期偿还借款。寇某某代郑某和清偿债务后,向方正县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经审理,方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黑0124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郑某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寇某某给付人民币23600元、案件受理费198元。该判决生效后,郑某和未按判决履行法定义务,寇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方正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郑某和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不但不如实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态度还特别嚣张,拒绝执行。2021年6月7日,方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郑某和罚款1000元。罚款后,郑某和依然拒绝执行,随后方正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经查,郑某和在通河县经营某农机修理部,年营业收入30000元,其收入均用于个人花销。同时自2019年6月至案发,郑某和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其女友转账人民币合计17751.54元。同年12月1日,被告人郑某和在方正县宝兴乡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3月10日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被执行人借款后,一而再、再而三失信于债权人和担保人,导致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强制程序后,拒不报告财产,经营所得收入不用于履行债务,并逃避执行。其有能力履行判决却拒不履行,最终因抗拒执行最终获刑。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依法履行债务,切莫心存侥幸。逃避执行,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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