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立名目收费最高可罚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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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佳琪)记者从哈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13日,该局联合市发改委、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联合发布“哈尔滨市供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各供电公司、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如发现有相关不合理加价行为,将严肃处理。
各供电公司、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1〕252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政策,由电网代理购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黑龙江省公布的相应电压等级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供电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相应电压等级交易到户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降电价政策,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电网统一销售的电价政策,对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涨价等不合理加价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各供电公司、转供电主体单位应严格对照电费收取政策,强化自我管理,加强与终端用户沟通,及时准确宣传电价政策,在醒目位置公示电费收取标准,定期公示向电网企业购电所缴纳电费的凭证和复印件及电费总额、总电量、平均电价,终端用户用电量及电费金额等信息,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各供电公司、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1〕252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政策,由电网代理购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黑龙江省公布的相应电压等级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供电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相应电压等级交易到户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降电价政策,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电网统一销售的电价政策,对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涨价等不合理加价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各供电公司、转供电主体单位应严格对照电费收取政策,强化自我管理,加强与终端用户沟通,及时准确宣传电价政策,在醒目位置公示电费收取标准,定期公示向电网企业购电所缴纳电费的凭证和复印件及电费总额、总电量、平均电价,终端用户用电量及电费金额等信息,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