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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
文章字数:542

  (上接第一版)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工作方案》要求,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加强日常检查,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清查整治违法行为,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工作方案》指出,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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