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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共预警机制 加强政府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文章字数:2511

  孙凯 本报记者 尹明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该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法规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了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凸显了建立公共预警机制、扩大公益诉讼主体、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等亮点。今年,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工作,对百姓关注的环保法相关热点进行详细解读,从而推动党中央、省委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保工作。
  设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环保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同时,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环保法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还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修订后的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环保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保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环保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环保法一方面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同时,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加强服务提升农村环境治理水平
  环保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
  一方面,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同时,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环保法还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保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多重机制监督缺位官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环保法规定了处罚措施。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新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既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情节严重者将被行政拘留
  环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规定:有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按日计罚无上限
  修订后的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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