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黑龙江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哈尔滨市)
文章字数:1509
序号 省内 受理 交办问题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问责情况 备 注
编号 编号 基本情况
属实 基本 部分 不属实
属实 属实
4 34 D2HL202112040033 2008年以来,尚志市长寿乡乡办林场近两万亩林地,被尚志市陈某以及其他村民毁林放牧或开垦成耕地,盗伐林木上千亩,举报人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一直未解决。 尚志市 生态 是 已办结 政务记过一人;党内警告三人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尚志市长寿乡乡办林场位于尚志市长寿乡永庆村山关屯,该屯现有128户、272人,耕地面积6313亩,集体林地面积26500.34亩。被举报人陈*,女,现为尚志市尚志镇居民。举报反映的林地位于原尚志市长寿乡乡办林场,总面积约2.44万亩,现已解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举报人反映的陈*以及其他村民毁林放牧或开垦成耕地问题基本属实。陈*与该地块承包人刘*忠(已死亡)为夫妻关系,是该地块的现经营人。经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及调阅相关资料,尚志市居民刘*忠(已死亡)于1996年9月8日与长寿乡人民政府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期限为50年。刘*忠在租赁期限内对该处地块林地及五荒地依法享有管理及经营使用权。
经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询问长寿乡永庆村党支部书记杨*国、永庆村护林员隋*财,永庆村养牛户郝*明、吴*国、胡*春等人得知,刘*忠雇佣永庆村山关屯村民董*杰于2020年初春在该地块中设置钢丝围栏,约占1300亩林地,该围栏设置后由董*杰有偿租赁给周边养殖户10余人用于放牧养殖黄牛,其中放牧人于*启在放牧期间毁坏林木10余棵,存在毁林行为;另董*杰毁坏林地约5.5亩种植水稻。
经历史影像比对、现地核查及走访调查,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发现长寿乡永庆村村民肖*龙、董*涛于2021年10月在该地块盗伐林木20余株,无盗伐林木上千亩问题。
2021年12月2日,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对董*杰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尚林草责通字〔2021〕第1083-1号),责令其立即拆除钢丝围栏。对相关违法行为人长寿乡永庆村肖*龙、董*涛、于*启、董*杰进行林业行政立案调查,立案文号分别为: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39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81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82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83号。市纪委监委给予长寿乡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林业负责人徐*耀行政处分(尚监〔2021〕56号),给予王*友等三任长寿乡永庆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纪律处分(尚纪〔2021〕235号、尚纪〔2021〕236号、尚纪〔2021〕237号)。行政处罚情况:
1.肖*龙,男,现居住长寿乡永庆村山关屯,2021年11月初至11月20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寿乡永庆村山关屯北山(小地名摔死人砬子山),林权为陈*的林地内盗伐林木胡桃楸10株、柞树6株,共计蓄积0.7529立方米,材积0.5062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对肖*龙处以罚款2402.54元,处罚文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39号。
2.董*涛,男,现居住长寿乡永庆村山关屯,2020年7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寿乡永庆村新发屯山关水库大坝西,刘*忠的林地内盗伐林木落叶松12株,蓄积0.438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对董*涛处以罚款2850.00元,处罚文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81号。
3.董*杰,男,现居住长寿乡永庆村山关屯,2018年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寿乡永庆村新发屯(小地名红房子)西违法使用林地、非法抠挖蓄水池2.29亩(1534平方米),毁坏林地非法开垦0.4亩(26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款、第2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第43条规定,对董*杰处以罚款39142.00元,处罚文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83号。
编号 编号 基本情况
属实 基本 部分 不属实
属实 属实
4 34 D2HL202112040033 2008年以来,尚志市长寿乡乡办林场近两万亩林地,被尚志市陈某以及其他村民毁林放牧或开垦成耕地,盗伐林木上千亩,举报人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一直未解决。 尚志市 生态 是 已办结 政务记过一人;党内警告三人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尚志市长寿乡乡办林场位于尚志市长寿乡永庆村山关屯,该屯现有128户、272人,耕地面积6313亩,集体林地面积26500.34亩。被举报人陈*,女,现为尚志市尚志镇居民。举报反映的林地位于原尚志市长寿乡乡办林场,总面积约2.44万亩,现已解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举报人反映的陈*以及其他村民毁林放牧或开垦成耕地问题基本属实。陈*与该地块承包人刘*忠(已死亡)为夫妻关系,是该地块的现经营人。经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及调阅相关资料,尚志市居民刘*忠(已死亡)于1996年9月8日与长寿乡人民政府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期限为50年。刘*忠在租赁期限内对该处地块林地及五荒地依法享有管理及经营使用权。
经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询问长寿乡永庆村党支部书记杨*国、永庆村护林员隋*财,永庆村养牛户郝*明、吴*国、胡*春等人得知,刘*忠雇佣永庆村山关屯村民董*杰于2020年初春在该地块中设置钢丝围栏,约占1300亩林地,该围栏设置后由董*杰有偿租赁给周边养殖户10余人用于放牧养殖黄牛,其中放牧人于*启在放牧期间毁坏林木10余棵,存在毁林行为;另董*杰毁坏林地约5.5亩种植水稻。
经历史影像比对、现地核查及走访调查,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发现长寿乡永庆村村民肖*龙、董*涛于2021年10月在该地块盗伐林木20余株,无盗伐林木上千亩问题。
2021年12月2日,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对董*杰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尚林草责通字〔2021〕第1083-1号),责令其立即拆除钢丝围栏。对相关违法行为人长寿乡永庆村肖*龙、董*涛、于*启、董*杰进行林业行政立案调查,立案文号分别为: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39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81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82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83号。市纪委监委给予长寿乡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林业负责人徐*耀行政处分(尚监〔2021〕56号),给予王*友等三任长寿乡永庆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纪律处分(尚纪〔2021〕235号、尚纪〔2021〕236号、尚纪〔2021〕237号)。行政处罚情况:
1.肖*龙,男,现居住长寿乡永庆村山关屯,2021年11月初至11月20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寿乡永庆村山关屯北山(小地名摔死人砬子山),林权为陈*的林地内盗伐林木胡桃楸10株、柞树6株,共计蓄积0.7529立方米,材积0.5062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对肖*龙处以罚款2402.54元,处罚文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39号。
2.董*涛,男,现居住长寿乡永庆村山关屯,2020年7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寿乡永庆村新发屯山关水库大坝西,刘*忠的林地内盗伐林木落叶松12株,蓄积0.438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对董*涛处以罚款2850.00元,处罚文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81号。
3.董*杰,男,现居住长寿乡永庆村山关屯,2018年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寿乡永庆村新发屯(小地名红房子)西违法使用林地、非法抠挖蓄水池2.29亩(1534平方米),毁坏林地非法开垦0.4亩(26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款、第2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第43条规定,对董*杰处以罚款39142.00元,处罚文号:尚林草罚立字〔2021〕第10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