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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文章字数:48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林草治理能力和水平,保护和发展好林草资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方针,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落实林长制为抓手,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村级组织全面履行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管理责任,创新林草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保护和修复生态,防控灾害、发展产业,守护好绿水青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开创新时代美丽哈尔滨建设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系统治理。严格落实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严守生态红线,构建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资源等生态系统稳定性。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林业,积极推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发展生态产业,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发挥党委和政府主导作用,建立问题发现和解决机制,积极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推进难度大的重点工作。
  ——坚持党委领导、统筹推进。落实属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体系,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明确各级林长职责,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年底,全面推行林长制。各区、县(市)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规章制度,落实经费保障,在全市范围建立覆盖市(森工、农垦)、县(区、市、森工、农垦)、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村四级林长制组织体系。
  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保持在46%,森林蓄积量达到2.8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75%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50%。森林质量和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明显提升,优质生态和林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到2035年,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实现根本好转,区域安全屏障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系统质量功能明显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碳汇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升,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全面建立,初步建成生态环境优良、产业特色鲜明、人民生活富裕的新林区。
  三、组织责任体系
  (一)分级设立林长
  建立市(森工、农垦)、县(区、市、森工、农垦)、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村四级林长。市县两级设林长、副林长,实行双林长制,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副林长由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在副林长中明确一名常务副林长;乡级设林长、副林长,实行双林长制,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副林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区县(市)、乡镇设区域林长,由各级包片领导同志担任;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林长,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担任。村级施业区内,根据森林草原资源情况,区划若干管护网格,落实网格长和管护员、巡护员。
  龙江森工集团副总经理担任哈尔滨市级副林长,北大荒农垦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哈尔滨市级副林长。龙江森工集团所属林业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农场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承接农垦、森工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权力的区县(市)副林长。中省直有林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属地区县(市)副林长。市、区县(市)所属国有林场场长担任所在辖区乡镇副林长。
  (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林长设置
  龙江森工集团所属林业局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农场有限公司的林长设置按照省方案执行,纳入地方林长制管理体系,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监督考核。中省直国有林管理单位设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行政正职和副职担任,纳入县级林长制管理体系。市、区县(市)所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国有林管理单位设置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行政正职和副职担任,实行所属辖区负责制,接受县级林长制办公室考核。
  (三)分级设立林长制办公室
  建立市县两级林长制办公室,为本级林长制办事机构,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市县两级林长制办公室设在本级林草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党委或政府分管林草工作领导担任或兼任,林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乡级林长制办公室可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管理需要设立,办公室主任由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四)建立部门协作制度
  市县两级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明确协作单位和职责。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龙江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中铁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协作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局级领导为协作单位成员,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县级参照市级明确协作单位。
  (五)工作职责
  1.市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草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监督考核本级林长制成员单位,龙江森工、北大荒农垦企业和中省直有林单位以及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林草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行政执法等有关问题。
  2.县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省市党委和政府关于保护林草资源的各项要求,依法全面保护林草资源,推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强化林草行业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本级林长制成员单位,森工、农垦企业和中省直有林单位以及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
  3.乡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区县(市)级党委和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造林、村庄绿化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立基层护林组织体系,落实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任务。
  4.村级林长负责加强责任区域内林权权利人权益保护和责任监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组织力量加强资源培育和管护,开展巡查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跟踪整改,督促经营者落实管护责任。
  5.林长制办公室主要承担林长制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级或县级林长报告责任区域资源保护和发展情况,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林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草原保护,严格控制林地、湿地和草原转为建设用地,禁止毁林毁湿毁草开垦。加大林区黑土地保护力度,严厉查处非法采挖取土行为。落实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目标责任制,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天然林停采政策。强化森林草原资源监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构建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自然保护地规范管理,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保护生物多样性,强化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严厉打击非法饲养、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二)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推进国土绿化,合理安排年度造林任务,实行落地上图精准化管理。深入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东北森林带生态保护和修复、湿地和草原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深化落实“谁造谁有”基本政策,创新国土绿化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国土绿化投入新格局。加强森林经营,不断巩固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林业碳汇。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持续深化创建哈尔滨国际湿地城市,编制城市湿地保护恢复规划,实施城市湿地生态保护恢复工程。
  (三)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加强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压实属地责任。依法严防外来物种,着重抓好病虫鼠害防治工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体系建设,强化预防预警措施,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林草火灾综合防控水平。
  (四)推进林草产业绿色发展。立足林区资源禀赋优势,打造森林生态食品、食用菌、林下中药材、经济林果等特色优势资源基地。发展生态旅游休闲产业,完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国有林场基础设施,打造独具特色的森林旅游目的地和高品质森林康养基地。实施品牌战略,推广森林认证,促进林草产业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提升林草产品的档次和质量,创建森林认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打造森林认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五)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巩固扩大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管,强化落实履行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地方政府职能,压实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管护主体责任,完善国有林场经营机制,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促进国有林场转型升级。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创新林地林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搭建林权交易平台,促进集体林权流转;创新林权融资机制,开展林权抵押、林权信誉贷款。发展森林草原碳汇经济,探索开展森林草原碳汇项目开发、建立林草区域性碳汇交易机制及交易平台。
  (六)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支持新技术推广应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全市森林、湿地资源“一张图”、“一套数”的动态监测体系,提高监测时效性和数据准确性。严格执法监管,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实施森林、湿地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逐地逐片落实责任主体,实现森林、湿地、草原管理全覆盖。加强国有林场和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强化对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各方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强化工作措施,配备工作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做到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和考核到位,确保全市林长制顺利实施。林长制改革启动后,市县乡三级要成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进林长制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建立林长制成员单位协作制度,合力推进林长制工作。建立督查制度,常态化开展督查督导。建立考核制度,实行年度森林草原资源目标任务责任制考核。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林长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职尽责,严格落实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建立林长制工作通报机制,对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建立健全林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将林长制考核纳入地方党政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引导。要利用林长公示牌、网站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举报电话,设置林长信箱,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多种媒体和传播手段,营造社会大众知晓、支持和主动参与的氛围,让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成为全社会共识。
  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林长制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委和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林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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