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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指定地点投放垃圾最高罚50万元
哈市拟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文章字数:980
  本报讯(记者 尹明)10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投放,并规定,如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者或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2017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哈尔滨市在内的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我市作为试点城市,于2020年2月颁布实施了政府规章《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办法出台后,哈市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创建工作。但由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有限,不能全面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按照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立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为我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投放,并细化了每一分类的具体内容。结合我市目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推进情况,条例规定了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暂时不按照四分类的标准执行,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确定了包括居民区、集贸市场、商场、机场、火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区域场所的管理责任人,规定了管理责任人有关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和设施、开展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投放人分类投放等管理职责,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监督职责。收集、运输、处理是决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的重要环节。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作了针对性、操作性规定,以及未遵守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如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者或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如未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或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或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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