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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期内居民最低室温提至20℃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改决定
文章字数:653
  本报讯(记者 尹明)29日,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决定,通过即实施。此次修法,我省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提高到20℃,成为我国北方冬季集中供暖地区最高的省级温度标准。
  省人大常委会针对调研中大部分群众反映室温最低标准18℃较低,应以20℃为宜的相关内容,以及省两会上也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高供热标准,进行评估论证,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强化居民室温保障。一方面调整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在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同时,限定现场测温时间。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并加快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改造。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完成时限。”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同时,为促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强化供热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优化热价制度、明确设施维护责任,对关于节能降耗、热价成本监审和设施维护责任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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