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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行刑衔接规定
杜绝“以罚代刑”“不刑不罚”
文章字数:1577
  最高人民检察院11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规定旨在推动检察机关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百姓反映强烈的“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等现象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如何履职?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重点多在民生领域,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近年来,在行刑衔接领域,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开展了多次专项监督,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
  据介绍,在正向衔接中,检察机关运用专业知识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证据材料真实性、规范性方面,可以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在反向衔接中,对于不起诉案件的相关证据可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在检察意见中列明刑事程序已经查明的事实,也为行政处罚权的准确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新印发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此次印发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确定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在内容上突出双向衔接并规定启动情形。正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有:人民检察院主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启动监督;人民群众举报。反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是人民检察院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明确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需要跨级、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也应当按照同级对应的原则处理。同时检察意见应当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增强检察意见刚性。对有关单位不答复、不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时明确对不起诉案件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在两个月以内回复办理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做好与监察机关配合衔接。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细化衔接机制。包括案件咨询机制,通报机制,信息平台共享机制。
  各部门将如何提升
  行刑衔接工作效果?
  杨春雷表示,检察机关要通过主动通报情况、走访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理解与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要制发高质量的检察意见书,加强释法说理、跟踪反馈,帮助、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同时,要注重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发现线索,尤其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领域的线索摸排;要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主动对接,挖掘线索,跟进监督。
  近年来,公安部在行刑衔接相关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介绍,公安部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推动地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解决涉案物品保管、检验鉴定等制约、困扰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难题,取得一定成效。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协作配合。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说,近年来,司法部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着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大力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徐志群表示,司法部将继续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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