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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 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
《黑龙江省电子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并施行
文章字数:523
  本报讯(记者 阴祖峰)为规范全省电子行政执法证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行政执法证安全、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黑龙江省电子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印发并施行。根据《办法》,已取得电子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检查、核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未出示的,不得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办法》,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使用电子行政执法证。电子行政执法证与实体行政执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禁止为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电子行政执法证。电子行政执法证仅限本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按照操作要求正确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粗暴野蛮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将被暂停行政执法资格。有转借电子行政执法证、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电子行政执法证等情形的,将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注销电子行政执法证。被注销电子行政执法证,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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