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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7种情况下 可申请宅基地
我省发布首个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
文章字数:584
  本报讯(记者 王辛娜)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下简称《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这是我省首个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程》对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等。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具体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各相关单位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要依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实地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同时,规范了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6项文书范本。
  《规程》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一是无宅基地的;二是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原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需求的;三是现住房影响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四是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原址重建或异地搬迁的;五是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被占用的;六是符合相关规定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七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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