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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至12月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养老保险费
文章字数:344
  本报讯(记者 于勇澜)为做好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1月起缴费比例调整及疫情期间享受免征社保费工作,近日,市社保局颁布《关于调整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按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从2020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缴费,雇主缴费比例为16%,雇工缴费比例为8%。2021年9月1日—10月25日期间,开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1月差额补收(免收滞纳金)及2021年1—5月差额补收工作,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于规定时间内到税务征收部门缴纳差额。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至12月,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养老保险费免征政策。
  上述补收费用到账后,方能办理疫情期间免征退费,退费全程无需申请,自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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