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津贴取消个人申请环节
文章字数:952
本报讯(记者 杜菲菲)取消高龄老人个人申请环节,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大数据“找人”,让“数据多跑路,老人少跑腿……”为不断提升我省老年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日,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黑民规〔202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融入大数据比对技术,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主动服务、贴心服务、精准服务。
我省于2010年建立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发放范围为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本次印发实施的《管理办法》中,高龄津贴发放老年人范围、发放标准不变,与省政府(黑政办发〔2010〕21号)高龄津贴制度文件保持一致。《管理办法》结合(黑政办发〔2010〕21号)文件规定,在我省高龄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对申请和资格认定程序、措施进一步优化。
通过流程再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管理办法》明确,80至89周岁及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老人,由乡镇(街道)通过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识别老人信息,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列入发放范围;90周岁及以上的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老人,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对高龄老人本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乡镇(街道)复核、备案老人信息,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列入发放范围。
《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和资格认定的程序、措施,取消了个人申请环节,由村(居)委会核实、乡镇(街道)复核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监管和发放资金,高龄老人不再需要提交申请,就可享受津贴福利。
通过数据共享提升办理业务便捷度。《管理办法》规定,高龄津贴办理业务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大数据“找人”,由工作人员提前比对,导入高龄老人信息,重塑优化办理流程,免去老人“跑腿”负担。改变以往需提交申请材料,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市(地)民政部门备案的复杂程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通过共享全省人口户籍信息,建立民政部门与公安、卫健等部门数据比对机制,由工作人员全程筛查、主动办理,解决了津贴发放安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政策执行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我省于2010年建立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发放范围为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本次印发实施的《管理办法》中,高龄津贴发放老年人范围、发放标准不变,与省政府(黑政办发〔2010〕21号)高龄津贴制度文件保持一致。《管理办法》结合(黑政办发〔2010〕21号)文件规定,在我省高龄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对申请和资格认定程序、措施进一步优化。
通过流程再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管理办法》明确,80至89周岁及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老人,由乡镇(街道)通过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识别老人信息,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列入发放范围;90周岁及以上的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老人,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对高龄老人本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乡镇(街道)复核、备案老人信息,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列入发放范围。
《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和资格认定的程序、措施,取消了个人申请环节,由村(居)委会核实、乡镇(街道)复核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监管和发放资金,高龄老人不再需要提交申请,就可享受津贴福利。
通过数据共享提升办理业务便捷度。《管理办法》规定,高龄津贴办理业务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大数据“找人”,由工作人员提前比对,导入高龄老人信息,重塑优化办理流程,免去老人“跑腿”负担。改变以往需提交申请材料,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市(地)民政部门备案的复杂程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通过共享全省人口户籍信息,建立民政部门与公安、卫健等部门数据比对机制,由工作人员全程筛查、主动办理,解决了津贴发放安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政策执行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