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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提高 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37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4812元/人年
文章字数:317
  本报讯(记者 杜菲菲)7月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了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十五连增”。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37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4812元/人年;全省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869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3091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093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7667元/人年。
  《通知》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确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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