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 杨玥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人工智能被视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它正深度渗透并融入于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各个维度。因此就要构建与其相适应的治理体系,以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可靠,促进人工智能规范有序发展。
健全政策制度体系
提升人工智能治理综合效能
立足长远、着眼未来、体系完整的政策制度是人工智能治理长远运行的根本保障。构建中国特色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地方政府要注重前瞻性布局与精准政策供给相结合,上海就在人工智能领域成功擘画了“西有徐汇模速空间、东有浦东模力社区”的产业协同新蓝图。健全央地协同机制就是要强化制度衔接与循环优化,从而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系统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要多元协同聚合力,凝聚政府、企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多主体的共识,让各方力量拧成一股绳,从而优化治理资源的高效整合,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坚实的治理成效。这其中关键在于厘清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通过打通信息壁垒、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以及加强科研院所与领军企业等合作,构建起高效协同的治理架构。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筑牢人工智能发展安全根基
立足根本、维度广泛、层级清晰的法律法规是人工智能治理有序运行的坚实基础。必须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与立法进程相对滞后的现实矛盾,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管控技术风险、确保其安全可靠发展的关键所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条新增了关于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框架性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列为预备审议项目,要协调不同部门法的规制考量,最终形成系统性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体系。“人工智能法”还要在划定刚性约束红线的同时紧跟技术演进规律,为人工智能未来的探索与发展预留充足的创新空间。因此需要确立一种更具弹性的思路,比如不宜简单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手段,可以引入类似“暂停键”的干预方式。地方也可以结合区域特点开展适合本地的差异化探索,如北京算法治理试点等创新实践,这些都为全国性立法提供了实践样本。人工智能立法并非静态的规定,要时刻保持动态调整。
细化应用规范标准
夯实人工智能落地实施根基
应用规范是连接政策与实践的关键桥梁,以保障人工智能治理落到实处,构建行业应用的分类规范体系。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已全面渗透至医疗健康、教育教学、司法裁判及交通运输等关键领域,由于各个场景适配呈现出高度专业化的特征,其治理需求也随之呈现出高度的差异化,也就使得无法依照同一个应用规范标准进行有效治理。对医疗、政务、交通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高风险场景,要严格落实内容真实、隐私保护等刚性要求。构建全过程监管机制。针对人工智能可能出现的偏差、错误或不可预见的风险,例如,在金融领域,自动化信贷审批模型若存在算法偏见,可能引发歧视性决策。治理应覆盖从算法设计到实际应用的全流程。应在事前预警阶段,通过风险评估机制提前排查隐患;在事中控制阶段,借助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监管;在事后追溯阶段,应建立责任认定体系。以此建立预防、监控、追责的三重防线,让创新与安全实现动态平衡。
夯实伦理准则框架
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向善发展
伦理准则是人工智能治理的精神内核。我国应当立足于本土传统文化与社会实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伦理框架,人工智能伦理治理需从原则走向实践,最终形成可操作、可审查的规范体系。首先,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框架的构建在于将道德原则嵌入其研发与应用的全过程之中,并确保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伦理框架就是让价值观通过制度得以彰显和运行。其次,当前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体系与实际伦理风险需求持续脱节,因此急需建立分级分类治理机制。针对当前现实中类似医疗、金融等高风险场景实施伦理审查前置,对低风险场景应用采取“沙盒监管”,避免“一刀切”扼杀创新。科技伦理难以像法律规范那样通过固定条文实现标准化,但是未来人工智能立法中可以将伦理审查或者伦理评估确立为法定程序。最后应构建多元协同的伦理治理模式。政府、企业、行业等可共同制定伦理规范,这种多层次、立体化的共治格局,有利于提升伦理治理的覆盖面并增强制度的社会接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