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佳琪)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黑龙江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小作坊、食品小经营等市场主体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等。该《办法》有助于填补我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制度空白,分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等各类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办法》所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指属于《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范畴,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或食品摊贩登记卡等准入凭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含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11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等。
《办法》明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督促落实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职责。食品安全员经抽查考核为不合格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调整或暂停履职等整改措施。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该《办法》通过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和从业人员三级责任,推动形成责任明晰、履职有标、问责有据的内部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同时,兼顾小微主体实际承受能力,合理设定自查频次和管理要求,避免“一刀切”增加经营者负担。该《办法》于9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公众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608/c00_31968922.shtml)查询《办法》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