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字数:3,399 2026年03月26日 要闻

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哈尔滨市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3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践行“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本市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国现代冰雪运动发源地”的优势,进一步打造中国新时代冰雪运动引领示范地,助力冰雪文化和冰雪经济成为本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和对外开放的新纽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的发展促进,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冰雪运动,是指以冰雪为载体,开展的竞技、健身、教育、表演和休闲娱乐等体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冰雪运动产业,是指与冰雪运动有关的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竞赛表演、场景体验、娱乐服务、健身培训、医疗健康、会议展览和文化旅游等社会经济活动。
  第四条 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的发展促进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引领、科技赋能、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发展促进必要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鼓励支持办法,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的相关政策。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冰雪运动发展促进、行业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区县(市)教育、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商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加强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政策的宣传、推广和国际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有效地加强对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冰雪体育示范区,作为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发展促进的重要措施,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示范区赛事中心、人才中心、产业中心、文化中心、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冰雪运动的交流,通过举办或者参加高水平赛事,提升我市冰雪运动竞技水平和影响力,打造冰雪运动赛事之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举办全市综合性冬季运动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选择举办滑冰、滑雪、冰球、冰壶、雪地足球、冰盘、冰上龙舟等单项冰雪运动赛事。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承办冰雪运动赛事活动,制定和完善有关赛事活动的资金奖补措施。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具备条件的学校每年建设校园冰场等冰雪运动场地,并在有效利用亚冬会赛事场馆、气膜馆等现有场馆基础上,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在公园、广场空地、江河湖泊等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冰雪运动场地。
  第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免费公益性冰雪运动场地。
  公益性冰雪运动场地管理主体应当科学制定开放方案,将开放时段、服务项目、安全须知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鼓励经营性冰雪运动场地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推动和引导各类经营性冰雪运动场地与中小学校合作,为学校冰雪运动开展提供场地设施和专业指导。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冰雪类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冰雪运动和组织开展群众性冰雪运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冰雪类单项体育协会前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冰雪运动纳入中小学校体育课程,明确学时和基本要求,使学生掌握至少一项冰雪运动基本技能。
  校园冰场等冰雪运动场地在寒假期间,应当有序向本校学生开放,并探索向社会开放办法。
  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市属各级学校应当全部建立冰雪运动队或者冰雪运动社团等课余体育活动组织,培养学生冰雪运动兴趣和运动技能。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冰雪运动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退役冰雪运动员。
  被聘为专职体育教练员的退役冰雪运动员,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职称管理和评级。
  第十五条 招收体育特长生的示范性高级中学应当将滑冰、冰壶、冰球等冰雪运动项目纳入招生范围。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招收项目、招收标准、招生程序等事项进行统一规范,并进行动态评估调整。
  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校园冰雪活动周或者探索设立冰雪假期,会同体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冰雪运动会、冰雪艺术节等冰雪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冰雪研学和冰雪运动。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青少年冰雪运动赛事体系,完善和规范学生冰雪运动赛事制度,联合制定年度学生赛事计划,开展覆盖各学段的冰雪运动赛事。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冰雪运动竞技项目,巩固冰球、冰壶、花样滑冰等传统项目的优势地位,积极引进、培育和推广冰盘、冰上龙舟等项目,打造新兴项目引领示范地。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冰雪竞技运动人才数据库,逐步完善冰雪竞技运动后备人才输送奖励政策。制定措施支持社会力量组建冰雪运动职业俱乐部或者专业冰雪运动团队,为竞技冰雪运动培养高水平冰雪运动员。
  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冰雪竞技运动员保障体系和人才梯队建设,完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支持政策,合理确定专业冰雪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总体规模,畅通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进入专业冰雪运动队的渠道。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专业冰雪运动队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鼓励专业冰雪运动队跨省市联合培养冰雪运动员和跨地域跨项目选材,扩大冰雪竞技运动人才来源。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冰雪运动产业发展:
  (一)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冰雪运动产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支持发展特色化、差异化冰雪运动产业,完善冰雪运动产业链,提升产业集聚效应;
  (二)支持冰雪装备制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推动冰雪机器人、造雪机、滑雪场索道、穿戴护具等与冰雪运动有关的装备器材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争取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重点攻关冰雪运动装备制造、冰雪装备材料等关键技术;
  (四)搭建高水平国际冰雪运动和冰雪运动产业交流合作平台,依托冰雪节、重大冰雪赛事举办冰雪经济博览会等会议和展览活动,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五)推进冰雪运动与旅游产业融合,拓展冰雪运动旅游产品体系,打造冰雪运动旅游精品路线和特色品牌;
  (六)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引进或者举办冰雪运动赛事,培育具有本市特色、观赏性强、群众参与度高的标志性冰雪运动赛事,推动冰雪赛事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
  (七)推动冰雪运动与历史文化、民俗文化融合发展,丰富冰雪运动文化产品种类,形成具有本市特色的冰雪运动文化产业;
  (八)提升冰雪运动健身、培训和康复医疗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满足不同群体需求,推动冰雪运动普及发展;
  (九)推动完善与冰雪运动产业相关的交通、物流、餐饮、住宿、通讯、医疗等配套设施建设;
  (十)促进冰雪运动产业发展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为从事冰雪运动产业的企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冰雪运动产业特点,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冰雪运动产业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冰雪运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场地责任保险等专项保险产品,为参与冰雪运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风险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专题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冰雪运动及冰雪运动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
  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本级人民政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