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述波)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尊重历史、因地制宜、保证安全、于民有利”为原则,为全市国有土地上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址重建提供系统政策支撑,着力破解长期以来危旧房改造中居民协调难、审批流程繁、资金筹措压力大等痛点问题。《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标志着哈市城镇危旧住房改造进入居民自主决策、共建共享的新阶段。
明确适用边界,精准覆盖危旧住房群体
《意见》严格划定适用范围,聚焦国有土地上存在安全隐患、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房屋,不搞“一刀切”,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根据《意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判定为C级、D级的危险住宅房屋;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的非成套住房;三是居民自主出资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住房。
为统筹推进工作,《意见》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住建、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及街道(乡镇)等单位协同联动,办公室设在住建部门,形成上下贯通、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的工作机制。
坚守改造底线,规范原址翻建与重建标准
根据《意见》,按照因地制宜、一地一策的原则,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改造项目可采取原址翻建或原址重建方式实施建设。
对单栋或多栋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改造项目,坚持自有用地、自主改造的原则,居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需办理注销登记,无需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变四至关系的标准和原则进行翻建。鼓励与周围相邻建筑或零星用地、未利用地等开展连片集中改造,有效提升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着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的好房子。
对老旧小区多栋联合、可规划成宗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原址重建改造项目,居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需办理注销登记,无需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实施主体以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用地总量、基本不突破用地红线的标准和原则进行重建。鼓励采取多层、高层建筑方式实施改造,优化空间布局、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着力建设宜居、绿色、智慧的好小区。
不得增加住房套数,增加厨卫面积可免土地出让金
《意见》指出,如新建建筑基底面积小于或与原房屋建设用地范围一致的,则新建房屋应当在原房屋建筑基底范围内进行建设。如新建建筑基底面积大于原房屋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增加用地面积的,实施主体与相应权利人达成协议并注销登记后,(下转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