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 孙畅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勇挑重担、开拓进取,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和遵规守纪、清正廉洁的形象,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不断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李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25年政府的工作任务要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要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有效办法,这是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以及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作出的重要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重要讲话精神,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创新的手段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腐败是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对腐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腐败现象的新形态,具有时间跨度长、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对社会危害大等特征,严重污染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发展环境,损害公平正义,对党的肌体健康构成了更大更深的威胁。因此,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方法是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的必然要求。
锻造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树好形象、建强队伍寄予殷切期望,强调要“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党和人民对这支队伍充分信任、充满期待。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必须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能够及时发现、有力惩治。
首先,增强政治敏锐性,精准有效识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随着党和国家查处腐败的力度和强度的增大,反腐败斗争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大大的挤压了腐败生存的空间。因此腐败的形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高级,但是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发生改变。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要清楚地认识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危害,在查处腐败的过程中不被花样翻新的手段和形式所迷惑,透过现象看本质,提高政治敏锐性,善于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中发现政治问题、捕捉政治隐患,不仅着眼于违纪违法人员自身,而且结合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职务特点、权力空间、兴趣爱好、日常轨迹、人际交往等因素,发现利益相关人员,从中找寻突破口,提高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能力,精准有效识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其次,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及时关注总结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培育力度,从理论探索、纪律法律知识与案件处理实践等多个层面出发,将审查调查的深度突破能力、证据的有效收集与固定技巧、大数据分析应用技能等设为纪检监察人员的核心课程。尤为重要的是,将精确防控新型与隐性腐败作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的核心议题,深入剖析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行为所涵盖的违法类型、构成要件及判定准则,从而大幅提升识别与处置腐败问题新形态、隐蔽化的能力。一方面,对于在过去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问题和经典案例进行细致分析、仔细归类、深度思考,从已查办案件中分析个案特点、总结类案规律,着力查找背后的制度短板和机制漏洞,提出针对性、可行性建议,发布指导性案例,从证据搜集、程序要求、纪法衔接等方面细化出台意见,形成以查办案件促进整改整治,研究问题、推进整改、完善制度、促进治理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要及时关注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梳理案发诱因、总结共性规律,适时出台查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件的工作指引,进一步丰富查办案件“工具箱”,切实增强治理处置的前瞻性。
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甄别和查处力度
惩治是最有力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继续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以案为基、以案引路,将案件查处视为打击新型与隐性腐败的锐利武器,特别是要通过处理群众反响强烈、社会负面影响广泛的重大案件,充分发挥“不敢腐”的强烈震慑作用,有效整治行业风气,不断净化政治生态,坚决遏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扩散趋势。构建集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思想觉悟提升于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从根本上消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生存空间与条件。完善制度框架,强化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建设,健全行业内部监管网络,加强对政策规划、决策流程、审批监管等关键环节权力的监督。
一方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对象。从已查处的案例中可观察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现出显著的行业性和主体性特点。在查处过程中,既要瞄准领导干部这一腐败主体,也要深入挖掘其亲属、朋友等“外围关系”的线索;既要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丰富的行业,也要警惕新兴领域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既要严查直接的物质利益输送,也要探究电子券码、艺术品等复杂多样的行贿手段。聚焦重点领域与关键人物,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适时部署专项治理行动,拓宽线索收集渠道,推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精准施策制定防控措施。将重要岗位及“关键少数”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通过深化自我检查、督促主动申报、核实个人事项报告、强化线索核查等手段,加强对领导干部及其关联人员的监督制约,严厉查处领导干部“幕后操控”、关联人员“利用关系网”谋利等新型与隐性腐败行为,持续加大对“隐形股东”、延期腐败、政商“跨界任职”、“逃避式离职”等新型与隐性腐败的查处力度。
另一方面,强化对行贿人的全链条惩戒。仅仅管住监管干部这只“收钱”的手是不够的,还需各方密切配合、强化综合惩戒,管住“送钱”这只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贿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不正当和违法的,但是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利益仍然进行行贿,成为滋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推手。因此,要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协同效力。针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重点领域危害大的行贿人要加大惩戒力度。通过完善惩戒机制,针对各类行贿情况制定不同的惩戒机制,强化全链条的惩戒机制,形成不敢行贿的震慑氛围,建立良好的行业生态。
大数据信息赋能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全过程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主要呈现出犯罪手段信息化和资金交易金融化等趋势,具有腐败主体隐身化、财物权属隔离化等特点。因此,相比传统的腐败更加复杂、隐蔽,揭露和查处难度大,提升甄别和查处能力就成为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大数据等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穿透障眼法提供了新的有力武器,提升了在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过程中发现问题、调查问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效果。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智慧监督体系,推动大数据信息赋能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全过程,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解决在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过程中所遇到的发现、取证、定性难题,提高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
首先,建设大数据资源池,破除数据壁垒。打破部门限制,引入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数据,将数据分类整理、严格管控,建立成一个纪检监察数据池,将一些相关的核心、重要数据通过数据的桥梁跨越行业、领域的壁垒,与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相关案件的线索渠道有效贯通,实现反腐败斗争与各行业数据管理的全面有效对接。并加强与其他部门共享数据,消除共享障碍,实现数据资源的集中、高效、安全交换,打破信息孤岛。
其次,推进数字监督检查,织密监督网络。传统的腐败行为主要依靠检举揭发形式发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可以通过数字技术监督系统,在海量数据中识别出权力运行中的异常轨迹,及时发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的苗头。同时可以通过大算法根据过去查处的腐败案件的关联特征,不断自我迭代,提升模型的准确性。通过对大数据进行自动化分析和筛选,减少调查过程中对人力、物力的依赖,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助力研判形势、分析动向、总结规律,实现监督执纪的精准高效,使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处遁形。
最后,深化数字审查调查,提升实战能力。在互联网科技发达的背景下,涉案人员将财产转移到国外极其容易,仅仅需要在跨国网络平台上简单的按键操作就能够实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大多都涉及到以网络为载体的跨国支付,就需要借助互联网构建政法机关与金融等机构的联网协作平台,专门用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中的财产执行工作,旨在确保财产冻结与执行过程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又实现线上化、即时化操作,确保一旦目标资产被确定,即可迅速采取冻结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