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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八种行为 属不正当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
文章字数:528
  本报讯(实习生 何睿 记者 李佳琪)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健康,近日,哈市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八种表现进行公示,并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因此,相关经营者更应当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共有下列八种:
  价格串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低价倾销: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价格欺诈: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压级压价: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非法牟取暴利: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哈市市场监管局提示,经营者自主定价不等于随意定价,其定价策略、价格标示、运用的价格手段都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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