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探索推广
“家庭托育点”服务模式
文章字数:718
本报讯(记者 李玥)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联合省委政法委等23个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黑龙江省流动儿童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服务清单”),进一步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流动儿童权益和关爱服务均等化。
《方案》从做好流动儿童监测统计、基础保障、关爱服务3个方面细化11项措施。首次建立黑龙江省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6个方面,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家清单的19项内容,制定了涵盖23项服务内容的我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动态调整。
《方案》提出,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设置托班招收2岁至3岁儿童,探索和推广“家庭托育点”服务模式,多种形式扩大托育服务供给,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流动儿童兜底保障工作,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通过“跨省通办”服务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及时纳入保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或长期监护、日常照料等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临时遇困流动儿童个人或家庭给予临时救助;鼓励个人、社会组织自愿为流动儿童开展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各地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托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试验区、家庭教育指导试验区、家庭教育创新实践校,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积极推动设立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主动联合上级妇联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方案》从做好流动儿童监测统计、基础保障、关爱服务3个方面细化11项措施。首次建立黑龙江省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6个方面,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家清单的19项内容,制定了涵盖23项服务内容的我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动态调整。
《方案》提出,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设置托班招收2岁至3岁儿童,探索和推广“家庭托育点”服务模式,多种形式扩大托育服务供给,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流动儿童兜底保障工作,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通过“跨省通办”服务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及时纳入保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或长期监护、日常照料等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临时遇困流动儿童个人或家庭给予临时救助;鼓励个人、社会组织自愿为流动儿童开展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各地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托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试验区、家庭教育指导试验区、家庭教育创新实践校,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积极推动设立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主动联合上级妇联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