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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市协同立法 保护松花江饮用水水源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文章字数:1774
  本报记者 尹明
  11月2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据了解,该法规是哈尔滨首例跨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成果。条例规定,我市将对松花江新发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如从事餐饮或者组织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体的活动,将面临最高十万元罚款。条例一经批准,将为松花江水源地装上一道安全“保护锁”。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快推进松花江饮用水新水源规划建设,通过地方立法对新水源保护进行全面规范,也被提上日程。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对《哈尔滨市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饮用水水源安全关系全体市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新建水源进行保护十分必要。
  法规草案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在实地走访中,调研组发现,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超出哈尔滨市行政管辖范围,涉及到绥化市。只有通过两市协作,才能破解水源保护立法问题。在省人大的协调指导下,市人大常委会与绥化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立法机构人员一同实地踏查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先后两次召开座谈会,就水源保护区范围、保护机制和措施、立法形式等关键问题深入研讨磋商,达成共识:分别要求两市政府协商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并上报省政府审批,在省政府审批后,经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协调,两市人大将分别出台法规,对水源保护作出规范。在一年多时间里,两市人大立法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就立法的具体事宜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交流立法信息,共同探讨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体现了相互支持、精诚合作的责任担当。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是指经依法批准的位于松花江干流运粮河入江口上游4.7公里处的取水口及水源保护区。条例规定,我市将对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设置排污口、使用农药、建设畜禽养殖场等行为外,还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点或者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堆放场;以及破坏、非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被。
  条例规定,我市将开展水源水质、水量监测,建设完善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系统,整合监测资源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和管辖河段跨界断面水质管理,保障跨界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上游跨界断面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通报下游的区人民政府。
  同时,市政府将与绥化市政府建立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合作机制,协调解决规划统筹、建设协商、应急联动、行政执法等重大事项,并明确具体部门承担日常工作。两地政府将建立健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预警机制,发现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加强水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条例还对违规行为做出了规定,如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点或者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堆放场者,在停止违法行为后还将被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保护区内新增耕地者,要限期改正,相关单位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围网养殖、坑塘养殖、肥水养殖的,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或者组织进行露营、野炊、放牧、捕鱼、洗刷物品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露营、野炊、放牧、洗刷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这部法规的出台,是我市在探索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机制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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