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数字报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鼓励各类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
黑龙江省出台法规助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文章字数:1258
  本报讯(记者 尹明)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44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老区和老区人民为我们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牺牲和贡献。据不完全统计,在抗日战争中,全省革命老区有31万余人参加了抗日队伍,有10万名抗联战士为民族解放壮烈牺牲,有78万余名老区群众在抗日斗争中被杀害。为了给革命老区的振兴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我省将通过地方立法对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融合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人才引进与激励、保障与监督等予以规范,将进一步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助力我省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组织协调工作,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配合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革命老区的资源禀赋,发展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抽水蓄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和热源、热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数字经济和优势特色产业,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消费帮扶,壮大实体经济,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条例规定省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红色资源名录推进全省红色资源数字化建设,为公众提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服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立足红色资源和绿色生态资源,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线路,完善配套设施,指导旅游企业开发、推广旅游线路、产品以及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开发建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支持和鼓励通过文艺作品等各种方式和渠道,讲好红色故事,弘扬红色文化。支持革命老区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传承弘扬东北抗联精神。为进一步宣传弘扬东北抗联精神,条例规定在每年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活动中,应当包含宣传东北抗联精神的内容,并规定有关单位将东北抗联精神纳入课程和培训内容,加强研究、宣传和阐释。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本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政策的实施情况。评估结果作为有关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完善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对在革命老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医疗服务、人才计划和人才项目申报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和给予优待。对革命老区依法依规引进的人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和安家费等相关政策待遇。

哈尔滨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镜像、复制、下载
许可证编号:2312006004      黑ICP010010-2
新晚报
官方微信
新晚报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