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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文章字数:6712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建立完善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哈尔滨市经济社会振兴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稳步提升,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公办和普惠托育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各地区建立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10万人口建立1所公办托育机构,每千人口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建设3—5个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基本形成。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高效运转,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更加优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稳妥有序落实三孩生育政策,释放生育潜能
  1.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优生优育。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指导,依法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推动配套支持措施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取消生育制约措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优化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生育的,已经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执行完毕的,维持原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进行处理。个人生育情况不再作为入户、入学、入职、评先选优的评价依据。取消再生育审批,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依法依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完善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养老托育功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社区照护和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完善生育咨询指导,实现生育登记跨省通办。调整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增强养老托育功能,县、乡两级要明确承担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社区)要有人负责,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新建城区、居住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应按要求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4.加强人口监测和发展趋势研判。整合公安、教育、民政、统计、卫生健康、社保、医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认真落实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出生人口,提高人口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适时研判人口变动趋势,完善人口发展规划,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和人力资源配置,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基层人口监测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口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质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做好优生优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争取每个地区建立1所标准化公立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服务门诊规范化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建立完善以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纽带,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强化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保障,提高妇幼健康服务和应急处置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孕期保健和风险评估管理,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严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倡导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理念,推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规范儿童疫苗接种,规范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儿童营养不均衡、心理行为异常等常见疾病和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防治的筛查、诊断、干预,全力保障儿童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婚前孕前保健,提升产前筛查和诊断能力,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规范服务与质量监管。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筛早诊早治,降低残疾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将新生儿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康复救助工作,促进儿童体格、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统筹规划托育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重大民生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加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和工作场所托育点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医育结合”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支持大型园区建设多样化托育设施。支持社区以较低成本、较长租期将各类房屋设施用于托幼服务,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开展育儿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加大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按照每生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运营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发放,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居民价格。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托育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投集团、哈中庆燃气公司、哈供电公司、供水集团,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加强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各级政府应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各项综合监管制度,落实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等制度,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方式,实施动态监管。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要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依法承担登记备案、履约服务、建筑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主体责任。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托育机构婴幼儿安全健康底线,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完善机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4.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将托育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按照《黑龙江省职业(工种)培训补贴参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育标准,制定托育人才培养、培训规划,扩大中、高职托育服务专业招生规模。强化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多渠道培养托育服务人才。规范育婴师职业培训市场,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四)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1.落实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减轻生育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婚假、产假和男职工护理假、育儿假及哺乳时间等规定,依法依规保障婴幼儿父母合法权益。指导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将职工基本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时足额兑现待遇。为新生儿提供医疗保障,出生后90天内的新生儿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减轻养育负担。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每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按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每月每孩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子女3周岁。此项支出纳入各级财政“三保”保障范围,按现行“三保”支出责任制予以兜底保障,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相关要求执行。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健全支持生育的住房保障政策,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时间降低至半年。政策内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在9城区购买新建住房的,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有未成年子女且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优先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加强优质普惠教育资源供给,减轻教育负担。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按计划建成投用公办幼儿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求。不断优化义务教育布局调整,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落实“双减”目标任务,在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的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校内教育教学质量,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过重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4.推动母婴设施建设。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推动全市客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立医院、大型商业中心、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要求建设标准化母婴设施,鼓励增设人性化服务。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保障,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积极倡导、大力支持母乳喂养,推动全社会呵护和关心孕期、哺乳期女性及婴幼儿,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5.保障孕产女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落实有利于女性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严禁设立歧视性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工作,妇女孕期、哺乳期间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对因生育原因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五)强化政策衔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1.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各地区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按年度及时配套相应经费,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按照《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落实独生子女陪护假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落实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给予优先优待审核登记,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优先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60周岁及以上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完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服务网络和群众工作的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落实好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多方面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计生协,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人口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要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分类施策,主动作为,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舆论氛围。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的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全面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及时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区要落实属地责任,明确目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督导和考核各地区工作完成进度和效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各地区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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