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
惩戒“老赖”有明确措施
文章字数:1575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1日下午在京开幕。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首次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
据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注重总结具有实践基础、中国特色的执行查控、执行财产变现、执行管理模式,把制约和监督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以及通过执行实践和司法解释解决不了的法律适用难题作为立法重点。
草案明确了对“老赖”的惩戒措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可以限制其出境等。草案还对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期限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信用修复等内容。
草案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草案还加强了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完善安全港规则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为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请此次审议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全港规则。
此前初次提请审议的修正草案一审稿对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对于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经营者,不适用本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对此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关于法律明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将“加强反垄断执法”修改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并增加“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规定。
黄河保护法草案强化
生态保护与修复
黄河保护法草案二审稿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实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要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规定在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开展的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针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草案二审稿同时规定,增加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土地荒漠化和沙化调查监测、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制度;要求在河套平原区、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汾渭平原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规定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草案二审稿同时明确,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规定水沙调控应当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
在科技创新、协同推进、绿色发展方面,草案二审稿要求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因从事电诈受刑罚人员
最高可处三年不准出境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稿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针对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出境措施,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来自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或者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不具有合法、真实出境事由,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不准其出境。
草案二审稿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明确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合新华社、中新网
首次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
据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注重总结具有实践基础、中国特色的执行查控、执行财产变现、执行管理模式,把制约和监督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以及通过执行实践和司法解释解决不了的法律适用难题作为立法重点。
草案明确了对“老赖”的惩戒措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可以限制其出境等。草案还对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期限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信用修复等内容。
草案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草案还加强了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完善安全港规则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为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请此次审议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全港规则。
此前初次提请审议的修正草案一审稿对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对于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经营者,不适用本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对此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关于法律明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将“加强反垄断执法”修改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并增加“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规定。
黄河保护法草案强化
生态保护与修复
黄河保护法草案二审稿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实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要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规定在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开展的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针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草案二审稿同时规定,增加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土地荒漠化和沙化调查监测、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制度;要求在河套平原区、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汾渭平原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规定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草案二审稿同时明确,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规定水沙调控应当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
在科技创新、协同推进、绿色发展方面,草案二审稿要求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因从事电诈受刑罚人员
最高可处三年不准出境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稿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针对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出境措施,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来自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或者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不具有合法、真实出境事由,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不准其出境。
草案二审稿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明确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合新华社、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