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擅自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外部设施
文章字数:974
本报讯(记者 阴祖峰)为推进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哈尔滨市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除遵守《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外,未经批准禁止下列行为:开挖地下空间;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照明设备、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擅自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其他危害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根据《办法》,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根据保护等级和保护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采用真实、完整、可识别和可持续的修缮方法和技术措施。国有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进行合理利用,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历史建筑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并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文化信息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外文。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保护标志。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改变使用性质或房屋结构形式等情形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各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住建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保护责任人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历史建筑构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照明设备,或者设置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要符合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在符合历史建筑分类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可以通过改造改建的方式进行保护利用,但不得改动主体框架,不得遮挡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建筑内部空间及外观形象可通过拆除擅自改变部分,恢复历史建筑原貌。
根据《办法》,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根据保护等级和保护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采用真实、完整、可识别和可持续的修缮方法和技术措施。国有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进行合理利用,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历史建筑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并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文化信息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外文。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保护标志。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改变使用性质或房屋结构形式等情形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各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住建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保护责任人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历史建筑构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照明设备,或者设置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要符合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在符合历史建筑分类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可以通过改造改建的方式进行保护利用,但不得改动主体框架,不得遮挡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建筑内部空间及外观形象可通过拆除擅自改变部分,恢复历史建筑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