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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实现高效流通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文章字数:1425
  本报讯(记者 尹明)13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部条例是我省大数据领域的一部基础性地方法规,从制度层面规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将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基础性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功能。
  近年来,我省在大数据发展应用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广泛作用于经济建设、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成为我省全面振兴发展的重要驱动之一。但从全国大数据发展总体情况看,我省在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措施等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和潜能,需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一部大数据领域的基础性地方法规,发挥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大数据更好发展应用。
  条例共8章70条,首先界定大数据相关法律概念。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从获取数据主体、数据特征、获取方式等方面,将大数据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并明确了相关概念。即: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包含政务、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公用企业数据。本条例所称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
  同时,条例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数据资源蕴含巨大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需要立法明确基于数据资源形成的财产权益,通过共享开放发挥数据作为基础战略资源和基本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条例明确了数据资源的一般权益,对依法加工、使用数据,享有法定数据财产权益,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以及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规定,使相关主体的数据行为约束在法定范围内,解决数据活动中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条例还完善了公共数据管理机制,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公共数据标准、公共数据的采集和汇聚、公共数据质量管控、公共数据开放等作出规定,从法规层面强化公共数据平台支撑能力,提高公共数据质量,优化公共数据要素资源配置。条例还针对非公共数据,规定了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利用公共数据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建立多元化数据合作交流机制、采购非公共数据、鼓励开放非公共数据资源等内容。
  条例促进数据资源安全高效流通。条例第三章“数据要素市场”从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数据管理主体责任以及公平竞争等8个方面作出规定,促进数据安全高效流通,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的制度框架和支撑体系,为充分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基础性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功能,培育壮大我省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了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政策导向和促进措施。确定了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原则,应当坚持市场和服务导向,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数据资源向数据产业转化,发挥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价值,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基础设施和技术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农业领域、制造业领域、服务业领域等方面,规定了大数据应用的支持举措。根据我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和行业、企业发展需求,从财税、金融、人才、电价和土地等方面规定了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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