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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咋管理?请您提意见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市民可发邮件提出建议意见
文章字数:1207


  本报讯(记者 孙莹)购买后30日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不得拼装电动车;不得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起草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自己的建议或意见。
  禁止销售未认证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对部门职责进行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征求意见稿强调,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不得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低速汽车。电动车销售者应当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符合登记上牌条件;购买的电动车无法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换货。
  不得加装座位、车篷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拼装加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拼装电动车;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改变电动车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其他更改电动车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
  征求意见稿对登记管理提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登记,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持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提出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不得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等。
  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车停放作出规定,提出在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娱乐文化场所等电动车通行需求较大的公共场所施划电动车停放地点,落实管理责任。不得在共用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车。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电动车充电设施和要求、废旧电池处理、快递外卖单位管理责任、租赁经营单位管理责任以及联合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反馈意见方式】
  互联网邮箱:DDCLF2022@163.com
  传真:0451-82655756
  信函请寄: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5号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注明“立法意见反馈”,邮编:1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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