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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普法宣传 关爱退役军人
文章字数:479
  第三期
  1.在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中,如何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一)参战退役军人;(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2. 退役军人报到是如何规定的?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的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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